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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贷款诈骗罪和诈骗罪入狱六年后被判无罪
    受冤人获赔十余万
  • 法制日报      2013-03-16      阅读 1398

“一位‘重刑犯’入狱六年多被判无罪”一案,有了最新结果,冤案的受害人赵梅智将获国家赔偿159575元。

 

赵梅智因犯有“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在服刑6年10个月之后,于去年7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无罪。

 

此案极其复杂。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人伪造了关键证据。在被羁押期间,赵梅智被押着游街,并陪死刑犯枪决。据赵介绍,有人还到看守所劝他“自杀”。

 

1998年9月16日,赵梅智因涉嫌“贷款诈骗”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 23日因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而无罪释放;同一天,高密市公安局因“恶意透支信用卡”,将其治安拘留;半个月后,高密市公安局再一次以“贷款诈骗”为由将其逮捕。1999年7月,高密市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赵梅智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5万元(未缴纳);赵上诉至当地中级法院,被驳回。1999年12 月,高密市法院又以“诈骗罪”判处赵梅智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在“办案”中,高密市公安局还扣押了86330元的物品。

 

赵梅智的“诈骗罪”是因1997年收购辣椒引发。因经验不足,他收购的货物大量霉烂变质;与此同时,大量货物被内鬼盗走。最后,他欠下了近三十万元辣椒款,无力偿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这桩“辣椒诈骗”的终审判决是:“赵梅智在收购辣椒的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且其也归还了一部分辣椒款。赵梅智没有及时全部归还辣椒款的原因,是其经营不善的结果。”

 

赵智梅另一罪名是“贷款诈骗”。1997年11月,他从信用社贷款17万元,购买了一部轿车,欲加价倒卖,结果,因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车子减值,没有卖成。1998年3月,赵以此车作抵押,向济南某公司借款11万元。因到期没有归还,轿车被公司卖掉。

 

对这宗“贷款诈骗”,山东省高级法院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二审完全相同,但该院认为:“赵在贷款的过程中,使用真实姓名并有人担保,没有编造项目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故意,其贷款后购买了汽车,应属经营活动,不同于挥霍浪费。赵梅智虽然没有及时归还贷款,但是认定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

 

出狱后,赵梅智积极申请国家赔偿,按他的申请,要求赔偿“侵犯人身赔偿金” 159511.17元;退赔价值86330元的扣押物品;赔偿“商场停业造成的损失”1000万元;赔偿“停止开办空调厂每年两亿元的损失”;赔偿其父亲因冤案牵累病逝的“精神损害赔偿”40万元,等等,共8项。

 

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只支持了其前两项请求。该院认为,其停办企业及其父亲病逝的精神损害赔偿等等,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