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控以“投资房地产可获高息”为幌骗取340余万元、一审获刑15年的“诈骗罪嫌疑人”彭昶,昨日(9日)上午被广州中院重审宣告无罪。
被告人彭昶,广东省罗定市人,今年38岁,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逮。
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1月至5月期间,彭昶以借钱给他人向银行赎回已抵押给银行的房产,从中赚取利息为名,利用虚假的业主委托书和虚假的公证书和房地产证,骗取被害人陈某人民币186万元、许某人民币40万元、徐某人民币32万元、何某人民币20万元、曾某人民币4万元、佘某人民币38.4万元,共计人民币320.4万元,无法追回。
去年5月,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该判决认为,彭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虚假的委托书、公证书、房地产权证等资料提供给被害人陈某等人,谎称投资房地产可获得高息,以此诱骗被害人借款给其,彭昶还虚构要购买房屋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故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彭昶不服,提起上诉。其辩称,本案虚假的业主委托书、公证书、房地产权证是“被害人”陈某提供的,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有归还借款的能力和意向。
此外,自己向“被害人”佘某的借款用途是购买跑马地花园的四套房屋,借款手续齐全,故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此后,广东高院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广州中院昨日以“证据不足”为由,重审认定指控的诈骗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