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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是骗领拆迁款 江苏判决“顶牛” < 首页
  • 同是骗领拆迁款 江苏判决“顶牛”
    究竟是构成诈骗罪还是无罪?
  • 东方早报      2013-03-17      阅读 1334

自家的房屋即将面临拆迁,房主通过伪造土地证等方式,成功地从拆迁机构手里“骗取”了更多的拆迁安置补偿款。这种行为构成犯罪吗?江苏两家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一家法院认为构成诈骗罪,另一家则认为不构成犯罪。相似的案情、“顶牛”的判决,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

 

南京:非拆迁地块骗补偿

 

犯诈骗罪(诈骗数额为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戴某保是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某村的原党支部书记。2007年12月,戴某保所在的村庄被列入了征地拆迁范围内。其间,戴某保将本人及两个儿子多处房产的土地使用证等材料,递交给栖霞区拆迁办,不久,他获得了拆迁补偿款共计79万余元。

 

今年7月,戴某保突然遭到了栖霞区纪委的调查,并被移交给栖霞区公安分局,理由是他在拆迁中用“非拆迁地块”的建房手续来“冒充拆迁地块”,涉嫌骗取拆迁补偿款。今年8月,南京市栖霞区法院一审判决:戴某保因犯有诈骗罪(诈骗数额为24万余元),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目前,戴某保已提出上诉。对于该判决,戴某保家人均称难以认同。在前期庭审中,戴某保也称遭到了诱供及逼供。戴的律师则称,拆迁补偿款在发放前,拆迁机构均会严格地履行实地调查、测量等程序,企图用“非拆迁地块”的材料来蒙骗拆迁人员,很容易被识破,根本行不通。退一步讲,即便戴某保真的提供了“非拆迁地块”的手续,也是一种讨价还价的手段,是不当的民事行为,不应是刑事犯罪。

邳州:案情相似判决相反

 

所获补偿款是与拆迁公司等双方协议的结果,因而不构成犯罪。

 

与南京的戴某保案案情相似,江苏邳州市法院就作出过一个截然相反的判决:不构成犯罪。

 

2008年,邳州某村拆迁,开发商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拆迁户魏某的房屋(宅基面积176平方米)进行评估,给出25万余元的补偿价,魏某认为太低,不同意拆迁,后托人伪造了一份土地面积为38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登记证明,并从拆迁公司处获38万余元拆迁补偿款。其后,魏某被控犯有诈骗罪。

 

邳州市法院的判决理由认为,按照拆迁补偿程序,在作出补偿前,评估公司会对被拆迁房屋的实际面积进行丈量、调查,此后才能得出评估价格。可见,对于魏某“办假证”的行为,开发商和拆迁公司是认可的、明知的。也就是说魏某最终获得的补偿款是他与拆迁公司等双方协议的结果,是一种等价交换,开发商并未上当受骗,因而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