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18日电(记者吴广生)涉及近4000万元资金的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最大一起合同诈骗案经过近两年的调查审理,近日终于有了初步结果。继“合同诈骗”等4项罪名被凉山州检察院审查后只以“挪用资金”一项提起公诉后,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16日一审当庭宣判,“挪用资金”罪名不成立,被告人罗模钊、柴韬、刘宗映无罪。
柴韬、罗模钊、刘宗映分别是西昌康德合力焦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2003年4月、9月,罗、刘、柴以涉嫌犯诈骗罪先后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一年后被监视居住。2004年8月25日,凉山州检察院在先后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由合同诈骗、虚假出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4项罪名变为一项挪用资金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挪用西昌康德公司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人柴韬不知道资金的开支情况,也未支出过公司的资金;被告人刘宗映只是按罗模钊的安排汇款,对起诉指控的9笔196万元中,刘宗映经办5笔,对其余4笔毫不知情;被告人罗模钊动用的资金只有一笔8万元、一笔20万元是西昌康德公司汇出的,其余的检察机关无证据证实其款项是从西昌康德公司账上支出。况且,罗模钊、刘宗映与西昌康德公司互有债务,公司尚欠罗、刘的款。
凉山州中院9月28日一审开庭,经过10多个小时的公开审理,于11月16日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