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湖北4月1日讯(记者郭清君 通讯员袁明 吴戈)2004年6月18日,湖北通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吴某、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
2004年7月1 日,该院依法对此案提起抗诉,经省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曾两次开庭审理,均裁定维持原判。2006年12月31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次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最近作出判决,撤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通城县人民法院在原审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吴某的判决部分,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经查明,2002年12月24日凌晨3至4时,通城县关刀镇五流村村民即被害人吴某某(男,殁年41岁),到沙堆镇瑶泉村二组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已判刑)家行窃时,被卢及家人抓获,卢与其妻及儿子卢某用扁担对吴殴打并捆绑。4时13分,卢某某的女儿打电话到沙堆派出所报警,请求出警。沙堆派出所干警万某接警后,即到被告人吴某的住房窗前喊醒被告人吴某,并告知被告人吴某说,瑶泉村捉到一个小偷,要求派出所出警,被告人吴某听到后未作出警安排。凌晨6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借上厕所之机逃跑时,被卢某某等人抓住,卢某某用木扇板朝吴的手、脚等部位击打。6时31分,该村村民卢某某又向沙堆派出所打了一个报警电话,万某接警后未及时汇报,仍然继续睡觉。8时25分,卢某某再次向沙堆派出所打电话报警,该所临时工司机刘某某接警后向被告人黎某某汇报了接警情况。与此同时,8时30分左右,被害人吴某某在卢某某家被一围观群众泼了半盆冷水,后被人用木楼梯抬到马路边。9时20分,卢某某打电话到沙堆派出所催促,要求沙堆派出所出警,该所户籍民警朱某接警后,见被告人黎某某和刘某某已上警车出警,就未向黎某某汇报。9时40分左右,被告人黎某某到达现场后,见被害人吴某某趟在室外路边稻草上,黎某某在向卢某某取了一份讯问笔录后,于上午11时许将吴某某押回派出所。中午1时40分,沙堆派出所见吴某某伤势严重,便将吴送往沙堆卫生院诊治,随即又转至通城县人民医院治疗。2003年1月1日,被害人吴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某系全身大面积软组织损伤及冻伤后继发急性肾功能衰竭,最后因全身多器官衰竭死亡。
该院对被告人吴某、黎某某玩忽职守无罪判决案提起抗诉的理由是:1、通城县人民法院原判认定“二被告人主观方面没有构成玩忽职守的过失”与事实相悖,依照《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被告人吴某、黎某某作为公安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面对发案现场连续报警电话,应当预见到不及时出警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2、二被告人多次接警不出警,出警不救助,冷漠执法,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通城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