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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玩忽职守但未构成犯罪 永宁一银行行长被判无罪
  • 宁夏网-宁夏日报      2013-03-17      阅读 1679

本报讯 (记者铁志平)永宁县某银行行长徐某涉嫌玩忽职守被起诉,经永宁县法院认定:被告人玩忽职守事实清楚,但不构成犯罪。对此,永宁县检察院曾不服判决结果,向银川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但记者9月15日获悉,此案因检察院撤回抗诉已告终结。

 

据检察机关调查,1996年3月7日至1997年2月14日,宁夏医药化工公司永宁化工厂以事实上不存在的公司为担保单位,向永宁某行贷款243万元,而徐某先后6次决定发放贷款,导致贷款至今尚未归还。1996年8月,徐某要求工作人员擅自将银川市郊区供销社安达土畜产公司账户上66万元转到了私人账户上。为此,造成安达公司巨额款项流失。1997年7月18日,徐某未严格审查,被马某以虚假营业执照贷走40万元,至今未能追回。

 

但经永宁县法院审理发现,永宁化工厂不能归还贷款,有受国家政策影响的因素存在。同时,银川市中级法院并未对永宁化工厂的财产采取变卖、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清偿贷款,不能就此认定为贷款无法收回。此外,徐某虽曾擅自决定将安达公司的66万元贷款转到私人账户上,但也签署了经双方协商好后方可动用的批示,并未使贷款流失,且银川市中级法院依据生效的判决执行了该款项。而在针对马某的追贷过程中,徐某采取了补救措施,扣押了马某的挖掘机。但徐某离任后,马某却将挖掘机拉走,责任不应由徐某承担。

 

因此,永宁县法院认定,徐某玩忽职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并未给公司和银行造成损失,所以其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最终,徐某被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