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开庭重审备受关注的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防暴警察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详见本报2011年9月16日报道《“被害人”告防暴警察滥用职权 防暴警察告检察院刑讯逼供》),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庭无罪。
2010年8月6日晚,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民警雷庭带领十几名防暴队员协助洋浦公安局新英湾派出所所长陈焕鹏(另案处理)进行盘查。后被检察机关指控在协助盘查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使用械具,擅自决定将未涉嫌违法犯罪的陈某某等4人带至防暴队,限制4人人身自由,且在防暴队又对4人有侮辱、殴打行为。
2011年12月9日,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对雷庭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成立,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之后,雷庭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经书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雷庭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并发回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
东方市人民法院今天重新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庭将陈某某等4人带到防暴队大院后,勒令4人跪成一个圈对其进行殴打,因只有被害人的陈述而无其他证人佐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雷庭在接受指令依法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其主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没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依法判决被告人雷庭无罪。
雷庭对法庭的判决表示感谢。出庭参加公诉的检察官则表示,在收到法院的正式判决书之后将认真研究,检察机关再决定是否提起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