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
标签
涉嫌滥用职权罪法庭庭长、书记员被判缓刑 < 首页
  • 涉嫌滥用职权罪法庭庭长、书记员被判缓刑
  • 兰州晨报      2013-03-17      阅读 2086

本报讯(记者 郝冬白)11月26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法官、书记员滥用职权引起当事人服毒自杀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梁家墩法庭庭长汤增国、书记员冯志礼滥用职权,对女当事人王海燕实施违法拘留,导致其父亲王红学服毒自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以汤增国、冯志礼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3个月,宣告缓刑4个月。

 

该案件是张掖市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山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汤增国、冯志礼无罪,山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案件回放:

法庭书记员违法签名

 

2005年6月7日,甘州区人民法院梁家墩法庭依法受理了原告姜建宏诉被告王红学、王海燕父女俩欠款纠纷一案,时任法庭庭长的汤增国与书记员冯志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姜建宏与王红学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约定王红学于同年7月10日前向姜建宏偿还欠款。姜建宏与王红学在调解协议上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签了字,王海燕因有事中途离开法庭未在调解协议上签名。

 

同月22日,该院审判监督庭审判员李多福在评查案件时发现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王海燕未签名的问题,便向冯志礼指出要其予以纠正,并电话告知汤增国。冯志礼违反法律规定,在调解协议和调解书送达回证上代签了王海燕的姓名。

 

女儿被拘父亲服毒自杀

 

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期满后,王红学仍然未向姜建宏还款,姜建宏申请强制执行。

 

2005年8月15日,冯志礼与该庭助理审判员郭某前往王红学家中执行该案,遭到王家人的谩骂,执行未果。同月17日,汤增国向主管院长报告,请求派法警协助执行该案。当日下午,法院法警大队派4名法警协同汤增国、冯志礼等到王红学家再次执行该案,因王红学不在家便将王海燕带至法庭,在王海燕不交款的情况下,汤增国对王海燕实施司法拘留。王红学知道后赶到法庭服毒,当晚10时许经抢救无效死亡。

 

滥用职权两人获刑

 

2005年8月26日,汤增国、冯志礼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后张掖市人民法院指定由山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法院一审认为,冯志礼在法律文书上违法代签“王海燕”的名字,汤增国对此予以默认。在此基础上,二人明知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而强制执行,对王海燕实施司法拘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虽然王海燕的父亲王红学服毒自杀,但王红学的死亡与二被告人强制执行并对王海燕实施司法拘留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遂判决汤增国、冯志礼无罪。宣判后,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

 

日前,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汤增国、冯志礼滥用职权,对王海燕实施违法拘留,导致案件当事人王红学服毒自杀,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王红学是在知道其女王海燕被法庭拘留后赶到法庭问询,当他确认王海燕被抓走后才服毒,并将农药玻璃瓶打碎在办公室,除此之外没有证据证明死者服毒自杀是因为其他原因;汤增国、冯志礼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以“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为由,违法拘留王海燕,是明知在侵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秩序、有社会危害性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的行为,致使王海燕被非法拘留这一现象引起王红学服毒自杀另一事件的发生,并因此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既有前因,也有后果,它们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