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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徽三名卫生监督人员减少罚款被判滥用职权罪
  • 搜狐新闻-安徽市场报      2013-03-17      阅读 1410

由于百万罚款只到位22万

3卫生监督人员被判“滥用职权”

 

安徽省长丰县卫生监督所3名监督员近日成了“罪人”。他们对违法行医者开出高限罚单,但因对方无力悉数缴纳罚款,执行时相应减少了罚款数额,被当地人民法院判处犯了“滥用职权罪”。

 

昨天,记者获悉,目前3名监督员已经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已经审理但没有宣判。

 

3名监督员被判“滥用职权”

 

据了解,长丰县卫生监督所主持工作的副所长仇某、副所长单某、监督员黄某,在2005年至2007年的打击非法行医活动中,对当地41起非法行医案件共开出了102.7万元的罚款单,但是执行到位的只有22.33万元。其中,2005年和2006年的20起案件在罚款部分到位后结案;2007年的21起案件移交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非经一定程序不得更改,其结案也必须符合法定程序。3名被告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减轻处罚决定后结案,属于程序违法。法院还认为,被告的行为导致2005年、2006年的42.07万元行政罚款不能到位。2007年的案件虽已移交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结案工作程序已经完成,对非法行医行为和医疗市场已经产生影响”,故38.3万元行政罚款不能到位的责任也要由被告承担。

 

判决书还说,因为行政罚款不能执行到位,客观上造成非法行医者在缴纳部分罚款后仍在非法行医,并多次发生非法行医致患者伤亡事件,给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和生命安全造成隐患和重大损失。据此,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3人犯有滥用职权罪,免于刑事处罚。

 

“高罚款低执行”是习惯做法

 

在看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3名当事人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判定他们无罪。今年8月初,法院开庭审理,但没有宣判。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感到难以接受。“有一个非法行医者自己是癌症患者,家里有3个孩子正在读书,受到行政查处后被罚款3万元。这名非法行医者的全部家当也不值3万元,怎么能按照数额执行?”被告黄某说。另一被告仇某因为打击非法行医,多次遭到非法行医者的殴打,导致腰椎骨折,不得不两次接受手术治疗。“总不能让我们流汗、流血再流泪吧!”仇某说。

 

3名被告表示,在罚款不能完全到位的情况下,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结案是卫生监督所成立以来的习惯做法,是经过监督所集体讨论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同意的,也是按照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操作的,法院的判决没有法律依据。特别是2007年的21起案件已经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已经受理,再把责任推向卫生监督所更加没有道理。

 

合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在日常对非法行医者的监督执法中,通常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开具罚款单,目的是用高罚款来吓阻非法行医者,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要看执行对象的实际情况,必要时会适当减少罚款的数目,便于案件顺利执行。

 

卫生厅认为属行政过错

 

针对此案的处理,安徽省卫生厅专门致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行政处罚执行不到位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是卫生监督工作不规范的表现之一,也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的表现,尤其反映出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对某些非法行医者没有更好执法手段的尴尬。

 

省卫生厅认为,考虑到打击非法行医难度极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组建时间较短、卫生执法正在逐步规范、很多工作还在摸索之中等情况,对于类似情况的处理,通常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责任追究。长丰县卫生监督所3人的问题,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实为行政过错。

 

安徽省卫生厅的函中还说,此案已在全省卫生监督执法系统产生了很大反响。省卫生厅将举一反三,加强全省卫生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严格规范执法,杜绝类似事情的再度发生。

 

“执行难”责任由谁承担

 

被告的辩护人提供了一份证据,表明即便是长丰县人民法院,在对13件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中,罚款执行到位率也只有15.55%。“我们在没有任何强制手段的情况下,执行到位率还达到21.7%。同样是执法,你们无事,却判我们有罪?”仇某说。

 

被告的辩护人说,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执行不到位属于国家财产的损失,法庭以假设为前提,设定这些人都具有缴纳罚款的能力,所作出的判决是站不住脚的。

 

监督员是否收了好处而有意减轻罚款数额呢?对此,仇某说:“检察院、法院认真查了我们的账目,我们监督员不仅没有拿当事人的任何好处,连‘吃拿卡要’的情况都没有查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