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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江苏辩护律师网多年专注于各类犯罪研究,成功办理了大量各类犯罪案件。现总结多年的办案经验,愿为您提供各类犯罪案件的法律帮助、解决疑难困惑,提供最佳辩护。本专题收录了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刑法第五十六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