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优先原则的确立,体现了国家保护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所隐含的价值标准是受害者的民事权利救济高于政府的罚没收入。之所以适用民事赔偿责任优先规则,是因为获得相应数额的金钱赔偿对于被侵权人一方具有重大的利益,是对被侵权人损失的填补,甚至可能对被侵权人的生产或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但罚款或罚金对于国库收入所起作用甚微,其体现的是对违法行为人的惩罚而非对国家损失的填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