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人无关的自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力量所引起。“不能抗拒”包含两层意义: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意见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但是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抗力的具体来源多种多样,如动物受惊、他人的捆绑、杀害威胁等强力。在不可抗力为他人的强制时,应当注意这种强制是否达到足以使行为人完全丧失意志自由的程度。如果这种强制不足以使行为人丧失意志自由的,不能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